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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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宜宾公积金个人怎么缴纳?

①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如实、准确填写《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清册》;

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送达的《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清册》进行审核,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和职工个人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③单位每月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宜宾公积金提取流程?

首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再填写提取申请表,拿到单位盖章,再递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完通知本人签字,最后就会把所需要提取金额转入相关账户里面。按照这个流程做,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了

宜宾公积金怎么开通网上业务?

一、已开通线上渠道的相关流程:业务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上线开通相关业务的,由申请人自行到属地中心线上渠道办理。受理中心可通过电话方式向属地中心联系人进行确认。

二、未开通线上渠道的相关流程:

受理中心:跨省通办、川渝通办窗口接收缴存职工申请,并对职工进行身份审查。通过网络及邮递方式向属地中心发送职工申请。接收属地中心出具的业务办结材料。

属地中心:接收由受理中心传递的职工申请。为申请职工办理相关业务。通过网络及邮递方式向受理中心反馈返回办理结果及办结材料。

宜宾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咋样,应该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的,其中***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详细条件请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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