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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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武汉市公租房管理条例

武汉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单独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武汉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武汉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武汉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武汉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人民***投资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承租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的;改变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武汉提公积金一次能全提出来吗?有什么限制?

可以的,需要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还需要满足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且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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